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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6日

    安智勇、安智敏、张训鹏: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安智勇、安智敏、张训鹏,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国瑞:本院受理原告顾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梓航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鲁05民终44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尹三清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鲁05民终42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梓航、刘玉霞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鲁05民终43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涛、张国栋:本院受理原告霍强诉被告吴涛、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建柱、白娟娟、苏玉莲、胡建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诉被告张建柱、白娟娟、苏玉莲、胡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乐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新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垦利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初乐海:本院受理原告史建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垦利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东洲: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军诉被告苏兴泉、胡克实、张东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于波泉:本院受理原告袁训义与被告于波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唐洪泉:本院受理原告崔秀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鲁0523民初86号及原告崔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鲁0523民初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饶县人民法院

    聂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毛利宁诉你、王怀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3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贺佳(230231198905250325):本院受理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执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贺佳(230231198905250325):本院受理山东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执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院偿还给原告夏新欠款180万元,同时自2018年11月9日起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昌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公司)、王琳、徐万洲、王月菊、张聪聪、王传江、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水暖公司)、黄胜亭、崔广健、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下称泛林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隆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493088.52元(暂计至2018年1月2日),并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隆昌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有权直接向丛林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隆昌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9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59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连带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昌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公司)、王琳、徐万洲、王月菊、张聪聪、王传江、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水暖公司)、黄胜亭、崔广健、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下称泛林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隆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194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538212.92元(暂计至2018年1月2日),并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隆昌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有权直接向丛林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隆昌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9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91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连带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昌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公司)、王琳、徐万洲、王月菊、张聪聪、王传江、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水暖公司)、黄胜亭、崔广健、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下称泛林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隆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04289.81元(暂计至2018年1月2日),并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隆昌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有权直接向丛林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隆昌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9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21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连带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昌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公司)、王琳、徐万洲、王月菊、张聪聪、王传江、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水暖公司)、黄胜亭、崔广健、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下称泛林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隆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550825.07元(暂计至2018年1月2日),并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隆昌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有权直接向丛林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隆昌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9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连带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昌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公司)、王琳、徐万洲、王月菊、张聪聪、王传江、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水暖公司)、黄胜亭、崔广健、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下称泛林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隆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419288.92元(暂计至2018年1月2日),并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隆昌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有权直接向丛林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隆昌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9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连带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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