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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德州市工银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联合公告

债务人名称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合计

  借款合同编号370000N003758370000N003757370000N003756370000N003755370000N0037543700000003886-DDF

  本金

  8,800,000.00

  9,000,000.00

  15,000,000.00

  14,700,000.00

  17,800,000.00

  065,300,000.00

  利息

  3,811,161.23

  4,048,471.93

  6,755,224.03

  6,598,957.99

  6,671,537.07

  373,300.00

  28,258,652.25

  债权总额

  12,611,161.23

  13,048,471.93

  21,755,224.03

  21,298,957.99

  24,471,537.07

  373,300.00

  93,558,652.25

  保证人名称

    德州天马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曾志海、

    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抵押及抵押合同

    2014 年 9 月 19 日,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37100620140006616《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其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德州天衢东路中行办公大楼 19 层、20 层、22 层、24 层的房地产为振华公司在 2014 年 9 月19 日至2017 年9 月 18 日期间与德州分行之间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德州市工银重组基金合伙企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德州市工银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德州市工银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德州市工银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年11月14日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曾志海、车长利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峰、曾志海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德州天马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曾志海、

    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红利  联系电话:13589918298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商业街72号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公告发布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