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民公[2018]37078400001号
本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高顺宝、闫绘图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请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 30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山东省安丘市华安路228 号。
联系电话:0536-3011557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18 年11 月 13日
本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高顺宝、闫绘图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请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 30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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