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中缝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4日

  • 日期:201810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王学东:本院受理原告邱传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8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壮壮:本院受理原告秦贞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8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奉栋、孟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怀龙、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8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罗勇、宋海霞、罗东、罗民:本院受理原告武广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赵法龙、陈镇:本院受理原告邹城市博众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学芝:本院受理(2018)鲁08民初2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克派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苗海川、苗洪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鲁08民再117号上诉人王太国与你及被上诉人周长煜、丁利、原审第三人肖龙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焕东、蔡秀凤:本院受理上诉人卢宗霞、颜丙强与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张焕东、蔡秀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将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长瑞:本院受理(2018)鲁08民终3524号上诉人宋五岭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常忠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周万江:本院受理原告周景太诉你与周红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郭雅东:本院受理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查封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们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608号楼211室房产。自履行期满后5日内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并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委托网络机构对你的房产进行拍卖。

    荣成市人民法院

    何敏:本院受理马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59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荣成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成市人民法院

    宋振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晶、史伟、王利涛、蔡峰、王闽清、隋向辉、于刚毅诉被告宋振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成市人民法院

    于德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卫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好运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杨森: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绍刚:本院受理原告李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绍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华借款本金17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朱明伟: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平邑县人民法院仲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邑县人民法院

    单浩: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汶上县人民法院

    杨宁宁:申请执行人骆恩平与被执行人杨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年10月9日出具(2017)鲁0891执14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D 区5号楼东单元4层西户房屋过户于买受人郭琳琳名下。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房产房权证交至本院,逾期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2016006924号房权证作废。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志国、于艳娜、许斌祖、宋小耿、宋业举、王德现、张建波、宋业明、于广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33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审判楼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成市人民法院

    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山东鲁顺煤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34500元及利息、罚息(日期从借款之日起到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成武县人民法院

    吴玉真: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菏泽富仕达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杨平、孙德林、吴玉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文朋:本院受理原告王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陈锦祥:本院受理原告张新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19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朱海振、和锦:本院受理原告尤国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728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晁岱勇、平慧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平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苑尚国、苑尚峰、王亚明、王敏、汤彩云、陈殿杰、祝彦修、郑金斗、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本院受理(2018)鲁17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同仁典当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及与原审被告苑尚国、苑尚英、苑尚峰、王亚明、王敏、王洪英、汤彩云、陈殿杰、祝彦修、郑金斗、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