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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 日期:2018101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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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淑杰、葛廷信、齐晓芳、韩伟、李小珍、梁兴亮: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夕保: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刘明涛: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夏东: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学亮: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桂义: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李维亮: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高秋红: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卫忠: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庞云峰诉你及赵玉珍、张永梅、张永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作出(2018)鲁078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王建明、庞云峰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卫忠: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庞云峰诉你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作出(2018)鲁078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王建明、庞云峰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安丘市人民法院

    王海员、葛瑞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刘子英、徐正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孙强:本院受理原告吕春梅诉被告你与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2018)鲁0784民初61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丘市人民法院

    别德乾、刘志美、鞠洪芹、刘培才、孙业民、李培霞: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诉别德乾、刘志美、鞠洪芹、刘培才、孙业民、李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4民初873、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张友增、于香梅、张方正:本院受理窦锦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赵文吉:本院受理聂孝会、金风元、金国、金猛、金凤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曾鹏:本院受理潍坊金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江涛、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雁、李源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江涛、青岛耕耘百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雁、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勇钢、李源生、王毅: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于峰、闫昆鹏、张海丽、山东荣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澳科木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刘青就(2017)鲁0791民初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洪宝、周晓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德瑞、郝美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新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蕾蕾: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国光、李丽萍、山东新吉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正奇:本院受理原告何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曹素红诉你公司、刘云、于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1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查封你公司开发的高密汽车站东侧南向10号、12号商铺二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和处分,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京华印务有限公司、李玉平、诸城市宏宇轻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爽: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丽华:本院受理原告郝吉刚与你、张生云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2018)鲁078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齐建荣:本院受理原告段香花诉被告齐建荣、姜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6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姜兰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裴新权: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丁君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线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珺 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9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华、岳军、潍坊军华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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