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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 日期:2018101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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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春燕、孙涛: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3: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勤旭、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味香园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世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刚、诸城市恒丰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窦鹏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1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与诉讼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建新、郑珠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25号、(2018)鲁070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奎文区潍州老菜墩餐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辛学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爱忠、曾昭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九正: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红兵、王高忠:本院受理原告刘同瑞诉你及被告崔红星、崔素峰、崔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蔡瑞林: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志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芸:本院受理原告马建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史光辉、冠明霞、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瑞文、谭维、潍坊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渤海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介义诉你及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06号、(2018)鲁0705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方元、杨晓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圣基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红岩:本院受理原告谭舒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恒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龙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培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季冠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70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全胜、陈全保、李桂兰、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宁、韩丽苹、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敬丰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8925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撤销(2017)鲁130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546180.54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8日开始计算】。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机关民事团队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栋诉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埠寺、释常静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71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邢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成投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67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赵世杰、聂学芳: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成投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67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尤晓雪: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成投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6785号案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鲁南分公司、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成华诉你二公司作为被告、第三人临沂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74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聂世轩: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成投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67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谢彦庆、汪芹: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海与被告谢彦庆、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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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进军、王遵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成投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6780号案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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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  失  声 明

    纳税人名称:济南澳美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10430695857X,发票代码:3700174130),五张发票不慎丢失,发票号码:12570271、12570272、12570273、12570274、12570275。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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