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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海洋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被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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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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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招远市法院对招远市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海洋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如下:被告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对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以北(碧海仙庄度假村以西)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

    9月8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副检察长王晓彤对烟台招远市检察院成功办理全省首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分别作出批示,对该案给予充分肯定。

    2018年4月,招远市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小码头一案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于 2017年 8 月 30 日作出现场笔录,记载:项目施工单位是伟龙渔业公司,该工程于2012年9月30日开工建设,工程位置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海边以北(碧海仙庄度假村以西)海域。

    2018年6月21日,烟台市检察院对涉案海域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现伟龙渔业有限公司以石料填海形成非透水式构筑物,在辛庄镇海埠村以北海边形成钳形临时停船码头。对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针对伟龙渔业声称该案违法主体是辛庄镇海埠村委、海埠村委、而辛庄镇海埠村委、海埠村委认为与伟龙渔业仅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但违法行为不是村委所为而导致的违法主体不明问题,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海滩承包合同、海埠村委出具的《关于伟龙渔业修建水塘及石坝的说明》以及证明材料,查明涉案小码头与海埠村委没有关系,不存在违法主体不明的情形,为诉前程序和公益诉讼奠定初步基础。

    随后,招远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姜峰任组长的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统筹规划、 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在民行科原有人员的基础上,从公诉部门抽调一名出庭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购置相关技术设备,确保人员物资配备与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相适应。涉案海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技术照片是该案的关键证据,办案人员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站位高、 拍摄面广、 动态跟踪、 细节捕捉等多种特殊优势,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全面的空中现场勘查,清晰地展示了涉案海域资源受侵害的面积、现状以及仍持续受到侵害的状态。在庭审举证时,真正实现了“有图有真相”,给参加庭审尤其是旁听的人员直观、震撼的感受,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为明确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向上级海监机构说明情况并移交上级查处的情况,招远市检察院委托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调查函,查明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向上级提报相关说明材料或申请移交查处的情况。

    经省、市检察院批准,6月25日,招远市检察院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招远市检察院注重办案效果的转化应用。一是将办案情况通报主要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讲座等形式到涉案地开展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教育活动,为当地居民讲解与海洋资源保护相关的重点法条以及可能涉及的雷区,警醒民众遵法守法。三是持续开展“代表、委员走进检察机关”活动,向代表委员汇报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规范、进展状况和问题难点,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常洪波  路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