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厮打犯罪︐检察院不起诉却让双方信服

  • 日期: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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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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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谢谢检察院为我孩子的未来考虑,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近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的母亲专程赶到烟台市莱山区检察院,为公诉科检察官林宏送来了一面写有“维护公平正义  捍卫法律尊严”字样的致谢锦旗,激动哽咽中连声道谢。

    2017年12月17 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驾车从小区外出办事,当走到小区一地下停车场入口道边时,见前方停放着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司机正在捡拾散落在地的橙子,出于邻里互助的考虑,刘某遂停车为面包车照明。此时,被害人谢某驾车从对面驶来,误以为刘某故意挡道,两人遂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争执并厮打,后刘某击中谢某脸部。后经法医鉴定,谢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刘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方面及客体的要求,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林宏了解到:被不起诉人刘某在事发时的处置行为虽有不当,但纵观全案,其致伤手段仅为一拳且系偶发行为,归案后,刘某坦诚认罪、深刻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结合其品行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基于以上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莱山区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等公开进行了检察宣告。宣告过程中,林宏结合案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各自行为的严重性,被不起诉人刘某再次诚恳的认罪悔罪,被害人谢某通过此事也认识到了自己处理问题的不当。最终,双方当事人双方一展笑颜,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遇到琐事时,要冷静思考,切勿冲动,要先行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以防小事化成大罪。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