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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女儿,又“搭桥”买卖其他儿童,济宁一男子被判刑

  • 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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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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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男轻女,“狠心”将自己与他人所生的私生女卖给他人,后因朋友不能生育,又“热心”帮忙联系妇产科医生将他人欲“送养”的小孩介绍给该朋友抚养。6月22日,经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兖州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恒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兰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亮、韩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恒、 赵兰违法所得的一万元、 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女儿降生成累赘  还未满月被“送养”

    “孩子哪儿来的?”2010年,一个还未满月的女婴被王恒抱回了家,在妻子不耐烦地追问下,王恒谎称孩子是隔壁村朱某的私生女。然而,心生怀疑的妻子多方打听,最终了解到孩子是王恒在外面的私生女。王恒和妻子有一个女儿,王恒一直想再要个儿子,可是妻子却不能生育了。 而此时王恒认识了小芳,希望小芳能给他生个儿子。不久小芳怀孕了,在某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女婴。一看是女婴,王恒的心瞬间就凉了,便张罗着小芳和孩子出院。当时刚刚二十的小芳,年龄尚小,而且又没有和王恒办理结婚手续,女婴的安置让他们都犯了愁。

    小芳生产住院期间,王恒认识了该医院妇产科主任赵兰。 王恒哄骗小芳说,女婴的身体不行,活下来的面不大,为了不让其伤心,让她先走,后来的事他来处理。在抚养女婴期间,王恒向小芳谎称女婴已死,并多次找人想把女婴送人,后来将女婴送给了韩铭,并向其索要了一万元。

    联系医生做牵线  居间介绍卖女婴

    2011 年,王恒和李亮两家都在兖州区某镇租房子住,老家又是同一个乡镇的,慢慢地两家就熟络起来。在一次聊天中,李亮透漏出妻子一直怀不上孩子。不久,李亮一家就搬走了。2013 年,李亮去找王恒玩,聊天中再次叹气还没有孩子。“可以去抱养一个,认花钱不?” 王恒询问到。“ 抱养孩子”这是李亮之前没有想过的,然而王恒的一句话让李亮动了心了。为了要个孩子,李亮夫妻俩没少往医院跑,花的钱也不少,眼看年龄也不小了,李亮越想越觉得不如花钱抱个孩子养。“哥,麻烦你给帮忙留意看看有愿意送养孩子的么。”“热心”的王恒随即表示此事包在自己身上。

    等李亮走了以后,王恒就拨通了医院妇产科主任赵兰的电话,询问医院是否有家里人不想要的女婴,能否帮忙抱养个这样的孩子。没过几分钟,赵兰给王恒回电话了:“ 医院里有一个出生的女婴,家里不想要了,如果想要的话,就来看下孩子,但是需要四万元的营养费给女婴父母。”

    王恒把消息立即告诉了李亮,当晚李亮夫妻俩及王恒就来到了赵兰所在的医院,在确认孩子的健康状况后,当即给了赵兰2万元。第二天,李亮到医院去拿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时,再次给赵兰2 万元。这期间李亮多次提出见女婴的父母,都被赵兰以女婴的母亲是个学生不方便见而拒绝了。

    买卖女婴涉嫌拐卖儿童,买卖双方均获刑

    根据我国刑法,王恒、赵兰在买卖双方之间介绍促成交易,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王恒想不明白,“送养”自己的女儿也犯法?检察官解释到,根据 2010年 3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王恒虽然名义上是将女儿“送养”他人,但实质是把女婴当商品一样进行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后王恒收取对方一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收买婴儿的李亮、韩铭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史桂娜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