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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0日

  • 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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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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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致远:本院受理原告姜通远与你和姜兴远、姜小岩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徐爱菊于2016年1月20日所立遗嘱有效且继承39000元遗产,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国平:原告娄俊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振胜、李春荣:本院受理原告刘明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致浩:本院受理原告吕香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查找不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致浩偿还原告吕香美借款本金12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文岩: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芹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查找不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原莱州市文化东路鼎元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判决你返还原告服务费3186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凯、陈洪法、陈洪顺、陈洪功、陈洪合、陈风武与你及被告王庆刚、王涛、栖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六案,因查找不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连山:本院受理原告崔钰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8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缺席判决你与崔钰苹离婚,每月承担抚养费38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克平:原告刘禹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剑成:原告刘禹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本院审理原告张新庆与被告范子慧、第三人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学彬:本院受理原告徐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建平:本院受理临沂宝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临沂市电力电杆厂、石增宣、金志者、付建伟民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一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继荣:关于崔艳恒申请执行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00万元及利息、相关费用,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继荣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大学教授花园45号楼-108、2-302号(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307034号000307033号)的房产一处,并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425066.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之日起6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史宝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686民初11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卢尚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686民初8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于海华、范新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华、范新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6执7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2016)鲁0686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海华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建材装饰材料交易市场1号楼114铺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0849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13)第280096号)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栖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同时领取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选择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程序进行;现场勘验后第2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于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于领取评估报告之日后第20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

    栖霞市人民法院

    牟国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永洋商贸有限公司、吴丽娜、牟国升、吴红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6执63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及(2018)鲁0686执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2016)鲁068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本民事裁定书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牟国升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跃进路南工商小区2号楼3单元 202号的房地产一套(房权证号:栖城房字第0006361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栖国用(2014)第282678号)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栖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同时领取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选择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程序进行;现场勘验后第2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于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于领取评估报告之日后第20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

    栖霞市人民法院

    左波令: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春玲、王少春与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8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镇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郝乃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6民初84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城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栖霞市人民法院

    张福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6民初84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城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栖霞市人民法院

    刘义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烟台轩然盛室装饰有限公司、曲昌廷:本院受理原告林秀龙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轩然盛室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烟台轩然盛室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装饰装修款60000元;3、判令被告烟台轩然盛室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4、判令被告曲昌廷对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秦和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秦和电子公司)、刘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赵芹、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下称众和生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和电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50343.22元,并自2016年8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刘国、众和生物公司对秦和电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在最高额担保责任内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秦和电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诉讼代理费200000元。被告刘国、众和生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赵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40元,由原告负担1040元,由被告秦和电子公司负担8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和电子公司负担。被告刘国、众和生物公司承担连带缴纳责任。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告赵芹已预交,故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迳付给被告赵芹。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文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陈学文与被告于海滨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限被告于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学文代办探矿证的费用5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陈学文负担217元,由被告于海滨负担1083元。因原告陈学文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陈学文108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鞠永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鞠永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本金10867.59元、利息169.81元、罚息23.88元、逾期保费715.4元,并赔偿违约金5759.23元(以理赔款11061.2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自2017年9月5日起至被告鞠永潭实际给付之日起仍按上述标准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鞠永潭负担2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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