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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检察院

对七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检察宣告

  • 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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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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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诸城市检察院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检察宣告。

    2017年12月,诸城市检察院对这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于2017年12月7日对其进行了宣告。按照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 个月。考验期间,这7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对此,诸城市检察院在考验期满后依法进行了不起诉检察宣告。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赵某某及叶某在诸城水上公园盗窃电动摩托车,盗窃价值均为2000余元;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价值 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在诸城市场街车棚内盗窃价值 2000余元的摩托车一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音乐之声 KTV 内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作案1起,涉案价值 5200余元。

    经诸城市检察院审查,认定以上4 起案件的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但案发后7人均积极退赔,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诸城市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先后向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征求了意见,均对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7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限为6个月。

    近年来,诸城市检察院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力度,通过聘请合适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诸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