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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3日

  • 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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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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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丹鸣:本院受理原告宋玉丽诉被告高丹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9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嫚青:本院受理吕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谷浩:本院受理吕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苘小宁、周新桥:本院受理吕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光明、孙香圃、徐建国、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耿庆坤、崔同宝、于耀亭、吕洪新与被上诉人李福林及原审被告张光明、孙香圃、徐建国、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建军、任玲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点8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应奇、王相芝: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卫锴:本院受理了原告魏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聂化泉、李伟、李继英、谢学振、王龙元、彭传忠、周志刚、刘立英、吴凯、秦正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点8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张国军、于雪燕、李新兴、李忠鹏、东营豪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李新行:本院受理原告王如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应奇、王相芝:本院受理原告吕洪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郭茂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茂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安成良、曲春英:本院受理原告于善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徐燕利、隋金凤: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延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原审被告刘德峰、徐燕利、隋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加加、刘彦娜、吴芳丽、成海月、李振明、李栋栋:本院受理上诉人:盖江;被上诉人:张加加,刘彦娜,吴芳丽,成海月,李振明,李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865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九天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李伟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伟霞公告送达(2018)鲁05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韩艳丽:本院受理刘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3民初2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常怀华:本院受理常海堂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3民初2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梁加英: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邵松松:本院受理原告梁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林剑锋(身份证号350321197811100954):本院受理原告许金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柳广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1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广磊借款本金26000元及违约金23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回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相玉诉被告张红梅、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吕美容、徐光华、郝贵岑、韩珂:本院受理原告马爱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中新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汇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崔国子、徐建军、崔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梅诉被告王绍华、第三人崔国子、徐建军、崔新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巴新美、李永涛:本院受理原告高汉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姜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59534.0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6089.02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同时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被告姜帅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姜帅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城区光州路住宅区29幢4-402,4-402地库,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姜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被告姜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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