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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5月2日

  • 日期: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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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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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志勇、马春霞、宫世庆、李香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宫志勇、马春霞、宫世庆、李香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沼之、刘小妮、李学强、于金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孙晓燕、蔡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沼之、刘小妮、李学强、于金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孙晓燕、蔡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学强、于金芝、李沼之、刘小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孙晓燕、蔡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学强、于金芝、李沼之、刘小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孙晓燕、蔡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云利、夏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张云峰、王君华、刘东、焦爱萍、张德法、张翠平、张曰文、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宝芝: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4执字第484号执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怀忠、郭秀兰、许佳、刘丽琳、许斌、许会平、许金刚、李云峰、许长春、崔永娥、许振兴、韩娇娇、许子磊、王金萍、陈玉梅、许敏、李风芹、许晓滨、许彪昌、许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彭飞:本院受理邱长丰诉你与山东华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冬冬、李佩江、王全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潍坊金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银珠、沈红伟:我院执行的申请人寿光市鸿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卫阶、刘银珠、沈红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模纸损坏的价值进行评估。定于2018年7月10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于2018年7月13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2018年8月8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仕科、常贞芬: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仕科、常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红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红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其彬:本院受理原告谢同波诉被告赵其彬、孙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红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红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甲陆:本院受理原告姚华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高纪华:本院受理原告柴红伟、魏建江、刘春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422号、(2016)鲁0725民初3423号、(2017)鲁07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华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新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乐昊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华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25执4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庭并履行(2017)鲁0725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聂鹏、肖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春通、曹琬芯(曾用名曹镇委):本院受理原告田英立诉被告王春通、曹琬芯(曾用名曹镇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福庆:本院受理原告葛连凤诉被告王福庆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保华、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刚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程德茗、海安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华俊诉被告程德茗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文龙:本院受理刘艳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鄌郚 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庆瑞:本院受理刘玉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鄌郚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险峰、刘永香、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秀兰、张召胜、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恒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国民、付龙龙、王志智、付万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裕华酒厂、郝春华、禹强、潍坊市盛春酒业有限公司、崔友刚、都元芹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胜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敬良与被执行人李胜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25执2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履行2017鲁0725民初51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高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庄立峰诉被告高玉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俊玲:本院受理原告孙英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静、潍坊永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殿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因与被上诉人张秀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潍坊永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完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委托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民终5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二审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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