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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1日

  • 日期:2018032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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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振强、张玉杰、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唐朝阳、季敏、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金生、刘春荣、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董淑芹、袁怀玺、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陈思军、杜风芹、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树奎、王素凤、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文生、沈青、刘海涛、石汶汶、赵斌、李继香、徐高友、王瑞兰、王烨琪、昌乐古翠行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斌、李继香、王文生、沈青、刘海涛、石汶汶、徐高友、王瑞兰、孙相兴、赵瑞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辛冲:本院受理辛治莲诉陈建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辛治莲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30分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薄文来:本院受理台炜琨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车玉平、董志林、张佃铃、姜世臣、邱永伟、臧金霞、宋守先、景洪进、张德美、冯春香、王梅、王玉升、杨夕全、刘玉德、杨炳奎、张秀庆、王为停、李福录、刘西海、高永吉、王启利、张秀梅、王玉亮、陈忠和、许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782执101、212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履行(2017)鲁0782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高庆海:本院执行的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2执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2017)鲁078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潘冬,孙玉苹:原告诸城市宏利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何鑫伟:原告刘阳阳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肖法志租赁的诸城市舜王街道武家庄村土地30亩(位于万解路以东、横六路以北)及该土地上(靠近横六路)的五层楼房(上三层东西22间、下二层东西20间)。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转让、买卖、抵押、典当、出租、损毁等行为。查封期间可继续完善该楼房的配套工程,并由肖法志负责看管以上查封的财产。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胡建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门洪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门强元、韦花梅:本院受理原告马晓飞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沐浴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陈百贵:关于再审申请人周生宽、邢宗义与被申请人陈乃成、陈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鲁13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因再审申请人周生宽、邢宗义、被申请人陈乃成均不服该判决,且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案件监督管理中心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守才、赵风菊: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喜与被告徐守才、赵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算到全部付清为止)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星原铁塔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中湘、孙良庆:本院受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8)鲁1791民初1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国华、山东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海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开发区大铁勺美食城: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睦洋家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石继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垂龙: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岳晓琳:本院受理原告成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清: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加旺: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伟与被告苏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加旺偿还原告刘国伟欠款13 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 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苏加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鲁AR1511营运证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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