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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7日

  • 日期: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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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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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和浪、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池和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789.49元、利息33077.9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同时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被告池和浪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由被告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负担342元,由被告池和浪负担1722元。由被告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军、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7255.8元、利息51037.74元、分期手续费1078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被告王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7元,由原告负担121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10467元。同时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被告李岩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32151.91元及利息17031.07元、罚息7750.88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同时自2017年4月1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光州东路306号金辉花园3幢1-东2号小房,1-301室房产一套(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2290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希春、黄性玲、张宏伟、张玉杰: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信诉被告孙希春、黄性玲、张宏伟、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师青博、邱文红、孙亚林、鲁振芳、蒋周扬: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师青博、邱文红、孙亚林、鲁振芳、蒋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韩占武、李杰兰、张星泉、曲其超、申兴龙、边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占武、李杰兰、张星泉、曲其超、申兴龙、边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峰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永安支行转账支票1张(支票号码为4020372012667198,票面金额为556658.96元,付款人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收款人陈峰)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鲁0521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陈峰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增艳:申请人辛晨、刘腾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华忠、纪敏、于杰、于华涛、纪风奎、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耿维玲、王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王增艳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2207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10时30分按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志慧:申请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张志慧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111号中铁逸都2号楼一单元903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21日10时00分按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韩秀真、刘永东、张艳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976 182.89元及利息,被告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韩秀真、刘永东、张艳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0万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桃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丁长彬、韩秀真、张艳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李建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尊平、郭功,单衍库、盛尊平,单衍凤、张新全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9日10时,15时30分及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三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刘忠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瑜、马超,谢强、张震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10日9时和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许梦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实、司士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陈保运:本院受理原告荣瑞波诉被告陈保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172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贺加:本院受理原告周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牡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鑫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姚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延科、胡述霞与被告王尚君、姚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4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种莉,田雷,钟士平,李运平,种道玉,汪庆荣,范培培,田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华昌物资有限公司枣庄市弘阳木业有限公司张家强高霞张旗李科美张家稳龚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思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李靖,马士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炳英: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王炳英(反诉被告)、枣庄利贞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4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维平、刘福花、高明、李秀秀、张俊峰、张秀花、枣庄亿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王维平、刘福花、高明、李秀秀、张俊峰、张秀花、枣庄亿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4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承租人:李建勇,地址:济南市天桥区纺织街16号楼7单元602号,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号为天东字第3068号的房本丢失,声明挂失。

    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河邦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2201310959725,流水号:10755367,声明挂失。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子集支行协理员房祥军,丢失委托存款收据一份一式三联,编号:A078516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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