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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7日

  • 日期:2018030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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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元云: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冷文: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柳彦君: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春梅: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宁延庆: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晓东: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尚伟: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桂兰: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季海双: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喜忠: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海建: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立军: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忠林: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玉凤: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敏聪: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阳青、刘善成:本院受理原告程显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阳青、刘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显玲借款本金841800元、利息220414元(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210000元共计1272214元,并支付以84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22370元,由被告孙阳青、刘善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纪敏:本院受理原告程显品诉你及于华忠、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军、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诉请:判令被告于华忠、烟台天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34258元;判令被告纪敏、王海军、莱阳建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于华忠、烟台天顺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25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28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门见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利息8000元,合计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1090元由你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石磊、吕学红:申请人何正来与被执行人石磊、吕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吕学红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83号2幢2单元501号房产及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14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9时00分到该房产处勘验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欠款733124元。二、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欠款中未履行部分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四、上述一、二、三项,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581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7271元由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玉秀与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孙玉秀与被告杨军离婚。二、婚生子杨宵宇由原告孙玉秀抚养教育。”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白玉杰:本院受理宋福晓诉你、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宝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雪勇:本院受理原告袁训华诉被告王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潍坊富盟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傅志军、杨勇、王秀娟、潘玮: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求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城区安顺路5432号日月星晨4号综合楼内28套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鲁求实评字[2017]字第B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价值7560381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资产。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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