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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3日

  • 日期:201708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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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彦杰、者娘、王立明、宋圣花、闫祥利、刘爱荣: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友谊门窗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彩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盛世佳经贸有限公司、刘美香、刘卫、李怀霞、王红霞、栾京聪: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5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国栋、刘锦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6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吴奎海、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晓玲、张金艳:本院受理原告李耀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良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百姓天天福经贸有限公司、程选举、孙玉晶:我院受理的原告张春梅诉你们及庄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庄龙国就(2015)奎民三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戴冠娆、张静: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潘孝蓉、徐文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秀瑜、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忠香、于志忠、潍坊丽都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百姓天天福经贸有限公司、程选举、孙玉晶: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你们及庄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沈敏:本院受理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潍坊银燕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军、于爱庆、张希勇、李春霞: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红艳、潘杰平、吴敬华:本院受理原告辛国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胥淑花、黄金友、潍坊金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宋钦东、王翠兰、王雪晴、刘国成、秦亮、李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宋秀莹、胥克鹏、潍坊艺佳床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希勇、李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永恩、隋玉秀、牟光斌、常小敏、李翠玲、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缔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丰物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车丽丽、孙明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永强、陈亚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清华、徐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怀全、刘小梅:本院受理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程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臻臻、张会普、胡灵恩、尹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孙臻臻、张会普、胡灵恩、第三人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郑新华、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726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

    胡兴涛:我院受理的申请再审人赵玉水与被申请人李顺安、原审被告胡兴涛、倪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7月25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被告为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安中国、辛丽的公告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应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7月25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被告为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爱德水性漆业有限公司、安中国、辛丽、张群安、郑建云的公告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应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7月25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被告为陈常杰、徐瑞锋的公告中,“(2016)鲁0705民初2601号”均应为“(2016)鲁0705民初2604号”,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5月9日2-3版中间法院公告刊登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分行的公告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分行”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510011715301,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现 有保单号:AJIND 5033111B 000343D —AJIND5033111B000706C,AJIND5033112B000109G —AJIND5033112B000321B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单正本因保管不善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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