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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3日

  • 日期: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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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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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粤燕:本院受理原告王乃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1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牛志亮、曾爱娇:本院受理原告谭同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于光勤、王传贵:本院受理原告高瑞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2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褚效正、陈玉彬、于建涛、王芯雪、于贵森、邢丽丽、于贵龙、赵爱花、褚洪升、唐桂香: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曾祥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秀英、曾凡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及本院(2017)鲁0703执异28号听证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4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泽星、肖建苗:本院受理原告王汉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志宝、马建林:本院受理张振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江涛、青岛耕耘百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李勇钢: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江燕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青州市人民法院

    江涛、青岛耕耘百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李勇钢、李源生、王毅: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江燕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全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强、谢建刚诉被告山东振鹏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州市全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振、刘栋、夏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广江:原告刘光祯诉被告孙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汤立国、汤永旺、高海燕、杨小梅、蒋文杰、汤远:本院受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彭超、王建丽:本院受理原告薛庆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唐保琴、陈亮厚:本院受理原告杨洪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业安:我院受理的原告胡晓杰诉你及惠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保山就(2016)鲁070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凤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建卫:本院受理原告江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阎秀花:本院受理原告张锡河诉你及韩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伟、李新明、王明云:本院受理原告刘振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胥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邢国祥:本院受理原告高安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准予原告高安英与被告邢国祥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忠民、赵霞、陈建卫、温馨、孙豪杰、安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双英、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英鹏、董秀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安琪、沈娜、潍坊科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丹丹、吴玉霞、张宜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万里道轨有限公司、姚克军、王晓杰、潍坊中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小卫、李乃芬、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王小勇、吴德华、仉新成: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宫静波: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俊奎、薛丽英、胡士俊、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5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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