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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0日

  • 日期: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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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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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侯玉峰、刘翠英、冯程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东升、张京东与被执行人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侯玉峰、刘翠英、冯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坊民初字第8、9号),依法对查封的冯伟名下的房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次日起三日内,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如下:一、2017年6月12日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2017年6月14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评估机构和现场勘验的进行。二、2017年7月3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三、2017年7月17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并于2017年7月18日10时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拍卖机构的进行。四、2017年8月8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拍卖通知,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五、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或以物抵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潍坊陆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5坊商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你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花园街(西)688号吉祥密都苑11号楼营业房17、18、19、20、21、22、23、25、26、27、28号和办公房501、502、503号(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0043374号),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通知如下:一、2017年6月9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评估报告(评估价值9223761元),逾期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二、2017年6月21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并于2017年6月27日10时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拍卖机构的进行。四、2017年7月18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拍卖通知,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五、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或以物抵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颜廷想: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伟、梁立超、颜廷想追偿权纠纷(2014坊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查封你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处澳尔诺国际大厦3号楼13013室房产一处(证号:临房预售字第20080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次日起三日内,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如下:一、2017年6月12日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2017年6月14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评估机构和现场勘验的进行。二、2017年7月3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三、2017年7月17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并于2017年7月18日10时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拍卖机构的进行。四、2017年8月8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拍卖通知,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五、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或以物抵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乃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凡森与被执行人刘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拍卖你名下位于坊子区北海路与凤中街交叉口东侧凤凰城4号楼4-202室。现公告通知如下:一、2017年6月9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并于2017年6月13日10时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届时如不准时到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拍卖机构的进行。二、2017年7月5日9时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拍卖通知,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三、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或以物抵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单纪梅、杨连照:我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你们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西1559号B36幢1号营业房进行拍卖。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依《司法拍卖机构名册》选择专业拍卖机构。并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若第一次流拍,本院将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10时在同一地点对该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晓娜、周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秦卫涛诉你们及孙晓军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46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付传贞: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锦永针织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51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周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锦永针织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51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綦德军:本院受理原告高东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杜正云、邱方启、杨好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大伟、郭小龙:本院受理高密市新德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栾后波:本院受理吴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明元、刘桂玲:本院受理李素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王爱利、杨立建:本院受理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冯军昌:我院受理的董如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钟读正、张益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跃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1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薛安禄、薛安强:本院受理原告隋和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存福:本院受理徐建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明龙:本院受理宋咏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源铠搪瓷铁艺有限公司、焦运林、张秋岩、焦虎林、韩延伟、孙德亭、史桂卿: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远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宏岭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一朝经贸有限公司、王元辉、林爱娟、王光岭、王均丽、丰静、刘金奇、刘国华、林蕾、张雅琴: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云山、谢春秀:本院受理原告桑志锋诉你与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2016)鲁078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成云明:本院受理原告高风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2016)鲁078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承森、杨士伟、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诉昌乐县公安局、第三人张学军行政撤销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昌乐县公安局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古峰、刘兆龙:本院受理原告肖国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44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龙:本院受理申请人辛希亮申请执行与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执第1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龙偿还申请人辛希亮砖款2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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