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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7年2月15日

  • 日期: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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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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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肇斌、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芝民简初字第 29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好怡搜进出口有限公司、杜剑、吕寿高:本院受理烟台保税港区全球购进口葡萄酒展示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任炳全:原告李韶辉诉被告任爱波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任爱波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淑英、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淑英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们返还未到期本金 71765.44 元、拖欠本金 11277.97 元、应收利息1317.75元、拖欠本金逾期利息 183.68元及应收利息逾期利息19.39 元,共计 84564.23元(暂计至 2016年3月13日,之后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对登记在李淑英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9号3 号楼二单元302 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 5074 元以及相关所有诉讼费用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4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尹丽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尹丽华下落不明,公司无人受领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们返还借款本金 323491.68 元、应收利息 6260.98 元、拖欠本金逾期利息 28.69 元及应收利息逾期利息 81.15 元,共计 329862.50 元(暂计至2016年3月 13 日,之后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对登记在尹丽华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富景佳园42#43#楼 42#单元第 14 层1401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 17493 元以及相关所有诉讼费用由你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4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德志:本院受理申请人潘正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财保22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德志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 22000000 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聪、孙祖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46666.69 元、律师费 1000元,同时自 2015 年 9 月22 日起按年利率 24% 计付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江从泉、赵善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 40000 元,并自 2016年 9月 14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4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春宁、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春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800000 元、律师费及按月息2% 自 2015年 2 月5 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海阳市金域蓝湾留岛 48、52、53、55、56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 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春宁、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春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200000 元、律师费及按月息2% 自 2015年 2 月5 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海阳市金域蓝湾留岛 42、43、45、46、47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 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梅梅、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凤凰台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7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经本院共同连带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 132322.27 元及利息8457.15 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 12 月 20日),同时自 2015年12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3116 元及财产保全费1224 元,均由你们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 434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元、逾期利息 1028698.75元(暂计至 2016 年7月 20日),及自2016年 7 月 2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年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0000 元、逾期利息899989.12 元(暂计至 2016年 7月 20 日),及自2016年7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年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海阳市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马翠娟: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海阳市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 元、逾期利息 1002955.59元(暂计至 2016 年 6 月 21日),及自2016 年 6 月 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志峰、被告马翠娟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50 万元保证金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489112.95元、逾期利息 524840.57 元(暂计至 2016年 7 月 20日),及自2016 年7月 2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继续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兆浩: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3 年4月 14 日签订的周转器材租赁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 445820.09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单价,自 2013 年4月 25 日起计算至2015年 10月 31 日),并自2015年 11 月1 日起继续计算至被告返还所有租赁器材之日。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钢管 2748 米(价值 54960元)、扣件2700 个(价值18900 元)、接卡 90个(价值 720元)、顶托 50 个(价值 1000 元)、步步紧 700个(价值 14000 元)、3 米木架板 40块(价值 3200 元)、塔吊两台 (价值 440000 元);如不能返还,则按照上述价值赔偿给原告。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 39185 元(以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倍,自2013年 5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15 年 10月 31日),并自 2015 年 11月 1 日起继续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五、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 55000 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455 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瑞雪、高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6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王瑞雪、被告高晶于 2014 年9月 5日签订的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限被告王瑞雪、被告高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63316.26元、利息 2897.68元(暂计至 2015 年 10月 11 日)以及自 2015年10月 12 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王瑞雪、被告高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4148元。四、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瑞雪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18 号11 号楼2 单元 1103 号、建筑面积115.12 平方米、烟房权证牟字第065357 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王瑞雪、被告高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 9769 元以及保全费 3620元,由被告王瑞雪、被告高晶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立妮: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学诉你、房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房宗海于 2015年 9 月 16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你、房宗海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29000 元;3、判令你、房宗海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 日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看守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梁传彬:本院受理原告梁彦钧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11 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姜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7 年5月 11 日下午 15时3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柳光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7 年5 月 11 日下午 15 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