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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香烟准爸妈成了被告人

法庭内外

  • 日期:201701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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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微信融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微商也是风生水起,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信进行销售。近期,莱州一对准爸妈就因为伙同他人在微信朋友圈里买卖香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林某和陶某夫妻俩到云南旅游时结识了利用微信和QQ 卖香烟的景某,通过聊天得知,景某手中有一些市面上没有的外国香烟,并且价格适中。回到莱州后,陶某便通过微信在景某处购买了四条越南香烟,周围的朋友都觉得香烟很不错,纷纷让陶某代购。林某和陶某动心了,夫妻俩感觉这是一个“发财致富”的好办法。于是,他们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尝试从景某手中“进货”,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 群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由陶某通过快递发货或同城当面交易。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和陶某从景某手中购买硬中华、万宝路、考拉、越南猫头鹰等国产香烟和外国香烟共27个品牌,获利8万余元。2016年2月12日,正在进行香烟交易的林某和陶某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快递公司及林某夫妻俩驾驶的车内查扣尚未销售卷烟 188.7条,案值金额 2.1万余元,其中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条,此时的林某已经是怀孕三个月的准妈妈了。2016年3月,一直为林某夫妻网上供货的景某在云南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景某尚未销售卷烟800条,案值金额 9.5 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条。经查证,景某非法经营卷烟涉案金额为108万余元。

    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林某、陶某非法经营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陶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我国有许多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否则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以上,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孙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