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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有保证 办案更轻松

—德州市检察机关创新推行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 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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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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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我犯了法,检察官还能为维护我的权利着想。”日前,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的李志伟,在离开看守所后专程到武城县检察院向办案干警表示感谢。该案的成功办结,得益于德州市检察机关创建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发案及提捕数量均呈高位运行态势,被害人一方以逮捕为要挟,漫天要价、无理缠访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些问题,德州市检察机关于 2015年探索创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减少了轻微刑事案件的提捕、批捕数量,降低了捕后轻刑判决率,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

    调研论证,创建保证金提存制度

    李志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表示赔偿受害人刘某,但刘某家属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李志伟向司法公证部门提存了 40 万元保证金。2016年12月22日,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赔偿刘某家属38万元。判决生效后,公证部门向李志伟退回了多缴的2万元保证金。

    去年以来,德州市检察院组织专题调研小组对全市近年来交通肇事、轻伤害等案件的受理、 批捕、 起诉、 判决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每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批捕率都保持在60% 以上,且多数因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而批捕。针对这一问题,该院多次邀请公安、法院业务专家开展专题研讨,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为确保制度可行,由庆云县检察院先行试点。 常家镇的薛某因锁事将邻居张某打成轻伤,薛某归案后积极悔罪,愿意赔偿张某损失。但张某声称如不赔偿 10万元就必须逮捕薛某,否则上访。

    庆云县检察院在征得薛某及其家人同意并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后,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 根据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的计算,薛某家人将2万元赔偿保证金提存到公证部门,该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判决生效后,公证部门及时将赔偿款8926 元支付给张某,剩余赔偿保证金退还薛某,张某也表示信服。

    不到一年时间,庆云县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12 件,均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无一引发上访。

    德州市检察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在深入座谈沟通的基础上,联合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审理提请批捕的轻刑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但因被害人或代理人、 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无法联系被害人家属等原因,致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部门、公安机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规范流程,保证金多退少补

    《制度》就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据德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任建华介绍,检察机关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部门、 公安机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了解,启动该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以及小额盗窃、诈骗等5 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同时,对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轻伤害案件等4种情形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制度。

    据介绍,该制度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请检察机关适用,或由检察机关依审查建议或决定适用;适用启动后,由双方当事人律师或司法行政机关委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数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确定。保证金数额确定后,经双方协商,向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部门、公安机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缴纳;审判机关调解或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到收取保证金一方申请执行。保证金若少于或多于实际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负担,剩余部分在诉讼程序结束后5 日内由保证金保管单位退还。

    健全机制,保障案件双方合法权益

    为有效保障案件双方的合法权益,德州市检察院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与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相结合,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对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他们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后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宣告,既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又丰富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民主司法的途径,消除了老百姓“以钱赎刑”的错误认识。

    同时,对适用该制度的不捕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回访,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起诉,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并定期对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与其结成帮扶对子,真心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确保案结事了。

    截至目前,德州全市检察机关共适用该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47件 52 人,均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无一引发上访。全市轻微刑事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9.3% ,捕后轻刑率降低5.8% ,案件直诉率提高7.6% 。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诉讼参与各方的一致认可,是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矛盾的有益探索,有效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万堂说道。

    高忠祥  郑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