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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债 权 转 让 通 知 暨 债 务 催 收 联 合 公 告

  • 日期: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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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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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345贷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借款人济南化肥厂山东泰山贤文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山东省宏林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担保人

    山东贤文集团总公司、

    山东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济南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济南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币种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本金263,720,000.0016,421,090.00

  利息

  962,379,658.45

  31,204,314.39

  18,429,826.32

  10,931,005.65

  6,055,600.67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签署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东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责任任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2016年12月15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吕青玉 联系电话:0531-86995378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1层2115室。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6年6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6,550,000.002,835,000.002,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