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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612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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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州市天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剑):

    我局受理的你公司建设汽车零部件铸造及加工项目,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