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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两项审查”提升自侦案件质量

  • 日期: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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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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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我们通过对自侦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和侦查终结前审查‘两项审查’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立案程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进一步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近日,在宁阳县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尚晓兵介绍说。

    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解决立案、侦查终结把关不严,造成部分案件留下后遗症,影响案件质量问题。该院创新出台了《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两项审查”机制的意见》,成立由检察长、分管办案部门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案管、公诉及办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两项审查”小组,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和侦查终结前审查,严把职务犯罪案件入口关和出口关,着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

    据了解,该院“ 两项审查”的案件范围为反贪局、反渎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部门至迟在职务犯罪案件拟立案3日前、拟侦查终结7日前,向检察长报告,提请审查小组启动立案前审查和侦查终结前审查程序。立案前审查时,审查小组听取办案人初查终结情况汇报和意见,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主体是否适格,已查明的事实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主要证据是否到位,讨论是否达到立案条件。侦查终结前审查时,办案人员制作书面汇报材料。审查小组听取办案人侦查终结情况汇报,必要时可以分别审阅案卷,重点审查侦查终结报告认定的罪名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有无辩解,有无证据提供,无罪的辩解和证据是否查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非法证据,有关量刑的情节、证据是否清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款物是否合法等内容。

    今年1 月,该院“两项审查”小组对反贪局提请立案的刘某某涉嫌受贿案进行立案前审查,审查活动由检察长尚晓兵主持。案件承办人姚自然汇报了案件初查及证据收集情况。审查小组成员围绕该案定性、证据分别发表意见,并就下一步侦查方向及重点提出建议。“两项审查”小组认为,该案应当以贪污罪立案,立案数额 109.5 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定性与事实均得到了公诉部门认可。

    “ 两项审查” 机制运行一年以来,该院共对自侦部门提请立案的20件35 人进行立案前审查,对其中 4 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未予立案,对反贪局提请的1 名涉嫌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以单位行贿罪立案,对反渎局提请的2 人玩忽职守案建议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对 18件31人进行了侦查终结前审查,对其中 3 件作出暂缓侦查终结的决定,改变侦查部门认定数额1 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12 条,提出扣押款物处理意见1条。通过侦查终结审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均采纳了起诉意见,没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我院‘ 两项审查’机制运行以来,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检察人员普遍反应对提高案件质量比较实用有效。2015年我院共办理15件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两项审查’机制,保证了所有案件顺利起诉判决,没有撤案、无罪判决现象发生。”该院党组成员、案管中心主任秦传伟对一年来自侦案件“ 两项审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沈爱国  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