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齐鲁晚报>今日运河-社会 H14

运输途中货物遗失承运人赔偿损失

  • 日期:20091127
  • 作者: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冷西金 齐冬梅
  • 来源:齐鲁晚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冷西金 齐冬梅

    本报曲阜11月26日讯 司机东某接受刘某委托运送一批货物至烟台,在运输途中丢失价值25000元的货物,刘某将承运人东某、中介人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判决东某偿还刘某货款25000元及其他违约金5000元。

    7月,刘某受曲阜某公司委托,配送一批货物至烟台,因自己没有承运能力,遂在网络上发布运输信息。济宁某货运交易中心的张某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张某联系车辆前去刘某处运送货物。后东某持张某出具的派车单前往刘某处,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并收取刘某运费2000元。因工作不慎,东某在运输途中丢失价值25000元的货物。刘某依约向曲阜某公司赔偿了货款2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曲阜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承运人,东某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及时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居间人,履行了中介协助义务,无过错,不应担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