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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超市门口丢失

消费者向超市索赔败诉

  • 日期:20091127
  • 作者: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 静
  •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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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  静

    本报济宁11月26日讯 去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发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车丢了,超市该不该赔偿?近日,济宁中区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家住济宁城区的刘女士与丈夫李某到济宁某超市购物,出来后发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多方寻找仍不见踪影。夫妻俩断定电动自行车可能被偷了,于是找到超市有关负责人说明丢车情况,并要求按价赔偿,被拒绝。随后李某拨打了110报案,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对案情进行了登记,但至今尚未破案。刘女士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丢失车辆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停放车辆的地方属于公共场所,超市方没有收费,也没有发放保管凭证,现场有一名工作人员指导顾客停放车辆,是为了不影响其他人员正常通行,超市方对原告车辆被盗没有过错,因此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提供的证人仅证明事发当天看到原告及其丈夫到超市购物及停放电动车的情况,对于是否有专人看车并不清楚。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刘女士主张双方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没有相应的保管凭证,因此不认定刘女士和超市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刘女士要求赔偿丢失车辆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