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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报停收费有悖公平
日期:20081015   作者:常鸣   来源:本报讯
 
    □常鸣

    受济南市民广泛关注的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上,有关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中,有一项关于“报停收费”的内容,大体是说如果用户无论何种原因不再使用供热服务了,不能想停就停,需要按照供热收费标准的15%继续交费,至于交多少年,方案没说,主动权就给了供热企业。

    如果说这样的条款是个别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加给特定用户的还能让人理解,现在却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行政措施提出来强制施行,确实有点匪夷所思。对于这样的条款,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站不住脚:

    一是有违法律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由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所有市场交易行为都应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学角度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已经明确表达不再使用经营者的服务了,却还要继续交费,难道是公平交易?从经济学角度,双方又是一种合约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双方解除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服务合约都终止了,为什么还要强迫另一方继续无限期交费,有什么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是背离时代趋势。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具有主动性,大多数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开始逐渐适应这种变化。供热报停收费与这种进步的时代趋势是相背离的。如果作为行政行为强行推出,还会损伤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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