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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
我省将发布今年 1号文件部署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日期:20090116   作者:   来源:本报讯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讨论稿 )(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作为今年我省1号文件下发。

    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取得和退出试点

    《意见》明确,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到户。划定基本农田,设立统一的永久保护标志,并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取得和退出试点。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对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实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实行股份制改造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所有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广大型农业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林权、渔权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抵(质)押贷款。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对涉农贷款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鼓励各级设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整合支农资金、拓展金融渠道搭建平台。

    扩大县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意见》提出,要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对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下放给县一级的各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或变相上收。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准下放的权力,应尽可能下放,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级延伸机构统一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评议考核范围,领导干部任免应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意见。调整涉农项目配套政策,在对30个欠发达县取消农业综合开发、动植物疫病防控配套资金的基础上,继续对欠发达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泄洪河道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加大补助力度。

    增加对县乡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县乡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和保护能力。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财政奖补试点。按照“先化解,后奖补”的原则,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奖励,确保 2010年全面完成化解任务。

    开展扩权强镇试点,选择部分省级重点中心镇,依法赋予其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里赋予县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都可以下放或委托试点镇行使。扩大镇级财权,开展财税分成试点,提高镇级留成比例,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倾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有规划有步骤的开展村庄合并工作,以中心村为载体,建立新型农村社区。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2012 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推行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力争三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 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创新公益性服务机制,可通过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经营实体或社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张海峰  李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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