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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了亲人而举债,三种情形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9-11-08 作者: 颜梅生 来源: 农村大众报
  “男方为其母亲治病,是男方一方应尽的责任,男方因此借的钱自然应当由男方一方去偿还,怎么能让我分担一半?”直到手持判决书,李女士仍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其实,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如果为亲人举债,三种情形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赡养父母之债,
当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因遭遇车祸导致伤残,胡先生不仅收入锐减,甚至所有积蓄也被耗得一干二净。鉴于已经70多岁、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的父亲还要生活、治病,胡先生无奈之下选择了借钱。2019年2月初,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妻子郭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胡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要求郭女士承担一定的赡养老父的债务。而郭女士表示拒绝。
  【点评】 郭女士应当承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赡养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配偶的责任。与之对应,因为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必要债务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兄弟姐妹治病之债,
有时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由于父母死得早,刘先生几乎是靠哥哥拉扯大的。哥哥甚至因此落下严重残疾、终身未娶。2018年6月哥哥旧病复发后,刘先生为了给其治疗,前后借下了4万余元债务。2019年4月,刘先生的妻子杨女士提起了离婚诉讼。刘先生则提出了唯一的要求,即让杨女士承担一半为哥哥治病所欠下的债务。而杨女士以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 杨女士应当分担。本案所涉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治病的人是不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在哥哥已经为刘先生付出很多的情况下,如果否定其对哥哥的扶养义务,否定配偶的责任,显然也有悖于社会公德。
为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债,
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 李先生的祖父母只有一个儿子,那就是他的父亲,可他父亲在他3岁的时候便和母亲双双死于山体滑坡,他完全是由祖父母抚养成人。出于感恩,祖父母在李先生婚后,一直与之共同生活。2018年11月,祖母被查出患有癌症后,李先生因举债医治而欠下6万余元。2019年5月,李先生因与妻子王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要求王某分割上述债务,但遭王女士拒绝。
  【点评】 王女士应当分担。《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与之对应,赡养祖母无疑属于李先生的法定职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具有义不容辞责任的为祖母治病,自然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列。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