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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享单车加装儿童座椅,家长应对损害自行担责

2019-11-08 作者: 颜东岳 来源: 农村大众报
  问:为既能使用共享单车出行,又不影响带儿子,我曾网购了一款“共享单车便携式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在共享单车载物架上,让儿子乘坐。一个月前,我照例携带6岁的儿子外出买菜时,因为共享单车载物架断裂,我儿子被摔伤并花去8600余元医疗费用。近日,我曾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共享单车提供企业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在用户注册认证过程中就已明确声明:单车为单人骑乘、载物架(框)最大载重为5公斤、用户不得在车辆其他地方挂载任何物品,用户违约发生的任何意外,均须由用户自行承担。请问:共享单车提供企业的理由成立?
          谢冬莲
  答:共享单车提供企业的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共享单车用户与提供企业之间属于租赁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赔偿。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即经营者的确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职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仅仅是针对消费关系而言,可共享单车用户与提供企业之间并不存在消费关系,因为共享单车用户不是购买自行车,不能成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属于提供企业,也就是说,共享单车用户与提供企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租赁使用关系,对由此发生的纠纷自然必须按照有关租赁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用户私自安装儿童座椅属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负。提供企业在用户注册认证过程中已作出声明:单车应为单人骑乘, 载物架(框)的最大载重为5公斤, 用户不得在车辆其他地方挂载任何物品。你对此应当是明知且同意的,否则,你便无法完成注册认证。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即你私自安装儿童座椅,无疑是对相应规定的违反。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自然不能推卸给提供企业,更何况提供企业事先就已经表明“用户违约发生的任何意外,均须由用户自行承担”。(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