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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放弃向肇事者索赔,当心雇主也可以随之免责

2016-05-20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问:半年前,我受雇主黄某指派,骑电动三轮车帮其运送货物去市场,因与谢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而受到伤害,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向法律服务人士打听,得知我可以通过雇佣关系,向雇主黄某索要全部赔偿,加之谢某是我的亲妹夫,且其没有办理任何保险手续,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我便主动给谢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我自愿放弃向谢某索要一切赔偿,所有费用只找雇主黄某担责,且明确写明决不反悔。事后,由于雇主黄某拒绝担责,我不得不提起了诉讼。可法院却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的赔偿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范淑琳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也分别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无论是来自工作本身,还是来自第三人,的确具有赔偿的义务。你根据雇主黄某指派,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货物去市场,在途中受到伤害,似乎因符合相关要件,决定了雇主黄某必须无条件地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因为上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还指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正常情况下,雇主黄某基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确实没有过错,只是由于特殊身份才承担责任,决定了其在做出赔偿之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谢某追偿全部费用。可你出具给谢某的承诺书中,明确放弃了对谢某的一切赔偿请求,甚至表示决不反悔,自然意味着即使雇主黄某对你作出了赔偿,也无权通过行使追偿权来向谢某追偿,这对“代人受过”的雇主黄某而言,既显失公平,也违反了立法的初衷。故你对谢某放弃赔偿的效力应当及于雇主黄某,雇主黄某同样可以随之免责。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