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大众 > 要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

环境有价,企业污染不再政府买单

2015-12-04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方案是否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答:我们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问题。方案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既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