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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 日期: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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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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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元乐、曾秀芹、陈晓玲、王宇、孙崇梅:我单位与上列单位及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莒洙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现我单位已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项下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李宗元,望上列单位及个人及时向李宗元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