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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

苹果免责侵犯消费者权益

  • 日期: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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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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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孙秀红)近日,有消费者反映《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 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发表了点评意见。

    如针对《Apple维修条款》第四条:“如按照保修协议或者延期服务协议维修您的产品,您同意Apple可在协议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新的、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如超过保修协议或者延期服务协议范围对产品进行维修,您同意Apple可使用新的、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Apple将保留维修中被替换的部件归其所有,而替换部件归您所有。被替换的部件通常是可以维修的,且通常被Apple替换或维修以实现其价值。如法律要求Apple向您返还被替换的部件,您同意向Apple支付替换部件的额外成本。”

    《iPhone维修报告》的“维修声明”第三条: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

    点评意见如下:1、关于使用翻新件维修。苹果公司的相关规定,一是混淆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由于部件通常由若干零配件组成,其概念大于零配件,苹果公司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可使用新的、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维修产品的规定,使消费者无法确切知道维修中使用零配件的真实情况,掩盖了其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涉嫌有意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二是混淆了三包期内和期外的法律责任。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如修理者在相关商品的维修中使用了翻新零配件或部件,则违反了三包规定,应予查处。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三是要求消费者在不知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关于旧部件归属,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如果是在三包期内,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可以适用苹果公司规定,即更换的新部件或新零配件归消费者所有,更换下来的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归苹果公司所有。(2)如果三包期过后,消费者付费维修,所付费用包含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则更换下来的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应归属消费者。因为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属于消费者付费购买手机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规定,消费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更换下来的旧的零配件、部件理应为消费者所有。

    3、关于旧部件成本、维修费支付。苹果公司相关规定中称,“如法律要求Apple向您返还被替换的部件,您同意向Apple支付替换部件的额外成本。”在付费维修中,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过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则对于替换下来的部件或零配件,苹果公司并不拥有其所有权,无权要求消费者为此支付额外成本。

    据介绍,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现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违法行为。中消协和天津等6省市消协这次发布点评意见,也是配合专项行动开展的一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