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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091129(生物谷)(万融)02-02B

公 告

  • 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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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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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9日,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控股的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公司)万国宝通(合肥)融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公司) 在合肥市胜利路中环国际大厦召开了生物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以占生物谷公司总股本70.4%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比例审议通过了2009年10月11 日在《安徽市场报》上刊登的生物谷公司九项事项决议。并提议2010年3月7日在北京召开生物谷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生物谷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人选(人员名单另行公告),以及对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方案另行公告)。本次生物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如下:

    1、2007年5月27日生物谷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已通过将生物谷公司减资至面值45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分立决议,做为存续公司的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向武汉市工商局、国家工商局报备了申请变更相关工商登记的书面材料,未得到相关部门书面回应。

    湖北省公安厅2007年3月在收到附有(2006)武区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2006 ) 武民商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为附件的情况反映后建议:中心应依法行事,履行控股股东责任保护生物谷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该建议虽得到采纳,生物谷公司也在2007年5月27日召开了将生物谷公司减资分立的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备。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申请,也亦EMS寄发相关部门,2007年6月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艾群策未在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属工商管理机构得到工商登记变更核准。

    2007年6月8日,湖北省公安厅下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以上115号、924号民事判决再次进行了司法审查,分别传唤了115、924号民事案的原、被告方法定代表人艾群策、曹雅群,以及115、924号案原告方海南振群实业有限公司利益相关人陈学东、程哲杰(北京现场传唤,未果),并做了相关询问笔录。2008年1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8]5号函形式否决,结束了关于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持有的生物谷公司3520万股股权由湖北省公安厅下属部门对已二审终审115、924号民事判决案的再次司法审查。但该924号民事案判决内容截止2010年2月尚未得到执行。

    鉴于2007年,湖北省公安厅下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经侦大队徐闻杰,湖北省司法厅下辖律师事务所彭姓律师共同要求,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艾群策在住院抢救期间将其持有的生物谷公司3520万股股权中的2520万股股权以书面合同形式赠予了潘玉环女士(924号民事案档案P34编号:S420103000000200610000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承办人),但潘玉环女士从未就此要求生物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属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08年8月13日中心艾群策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将3520万股股权交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留置,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处理”。

    2008年7月8日,中心艾群策收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得知:原属中心的9500亩土地使用权证被武汉市发改委副主任,生物谷公司个人股30万股持有人郑明陆及其配偶潘玉环过户至一家名为“武汉万国宝通果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名下,并且郑、潘还持有武汉市发改委相关批文,并且还对该黄陂区民事案原告宣称:“2004年冬到2005年春大规模开发‘东方神果’项目。”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武汉思登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曾在武汉市黄陂大酒店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中心9500亩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置换武汉思登达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部分资产的决议。当时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玉环。

    根据2009年11月29日通过的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心艾群策将进行相关法律诉讼,以保护生物谷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以此回应部分生物谷公司股东于2009年初通过律师函向中心艾群策提出的“保护生物谷公司股东利益,履行控股股东职责,继续进行生物谷公司三板股票上市工作” 的书面要求。

    2009年12月01日,中心艾群策收到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武信复字[2009]信114号函,对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2009年11月29日召开的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并监督下级工商部门届时依法办理生物谷公司减资分立工商变更登记问题的申请报告做出书面答复:“……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据此,为执行2009年11月29日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公司减资至面值4500万元的公司分立决议再次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核准将生物谷公司进行分立的工商变更登记。届时,如不能实现上述目的,中心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防止湖北省公安厅下属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某些人再次可能进行的对生物谷公司合法的公司分立行为进行中国法律未有规定的司法审查及相关利益集团可能的阻挠,2010年2月,中心艾群策亲赴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并挂号邮寄了编号为:20100212- (郑黑)公安厅3-03书面材料。

    中心已完成将分立后的生物谷公司注册地由武汉迁往北京的前期办公场所的准备工作,以便执行生物谷公司2009年11月29日通过的1号决议。

    2、由于目前工商登记的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环女士、郑明陆股东、董事潘汉年先生明确反对生物谷公司继续三板挂牌工作,分立后因三板上市工作形成的债务理应由存续的面值4500万元的存续公司生物谷公司承担。为此,2010年2月,中心艾群策专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申请,即申请执行生物谷公司败诉而形成的基于924号民事判决案而产生的约110余万元债务。为此,生物谷公司将承担约110余万元的新增债务,以便执行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2009年11月29日通过的2号决议,尽快实施生物谷公司三板挂牌工作,并适时申请生物谷公司平移中小板或创业板。

    3、生物谷公司通过了以万融公司100%股权,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潘玉环任生物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各种方式进入生物谷公司的资产,并对生物谷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重整,以执行生物谷公司前身公司合法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并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基础上,妥善解决来自武汉市黄陂区的民事法律诉讼,以便充分完整地执行2009年11月29日通过的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3、4号决议。

    4、生物谷公司控股方中心艾群策已接到来自生物谷公司个人股股东委托之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函称:若2010年上半年中心、生物谷公司拒不执行多年前已通过的前身公司之全体股东按1:1增资扩股的决议,将面临法律诉讼。为此,2009年11月29日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5号决议,决定以每股5.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分立后的于2008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体股东以1:1的比例配股。配股资金将部分运用于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以及生物谷公司的院士村五星级安养中心慈善地产项目。具体配股方案及盈利预测报告将另行公告。

    5、中心提议2010年3月7日在京召开生物谷公司,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生物谷公司下属二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以便全面执行2009年11月29日通过的生物谷公司股东大会6、7、8、9号四项决议。

    6、万融公司根据通过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的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系列企业“破产”“置换员工身份” 初步数据为人民币8700万元。中心以生物谷公司普通股每股5.80元的价格委托万融公司安排处理1500万股生物谷公司普通股转让予华冠公司员工,并已与部分员工签订了相关协议。为保证华冠系列企业员工利益,原华冠公司重整方案中职工安置办法做出调整,原万融公司增资至面值9000万人民币的议案暂缓执行。

    鉴于华冠公司系列企业目前除商标使用权外最后200余亩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已经拍卖,已无其他实际资产可供拍卖,而华冠破产管理人帐户上约有1亿元现金的现状。万融公司并不打算使用增资而来的资本金回购华冠系列企业员工协议持有的1500万股生物谷公司普通股。

    万国宝通此次重整华冠公司企业集群充分认识到合法、合情、合理安置华冠公司系列企业约2000余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且认为这是华冠重整成功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部分员工愿意接受华冠帐上1亿余元中的一部分并以此视为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来回购华冠职工帐户上的生物谷公司普通股的行为万融公司不表示异议,中心也欢迎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在分立后持有生物谷公司普通股。但必须指出的是,所有华冠公司重整动用的生物谷公司普通股均是有特别约束条款之股权,即以不影响生物谷公司三板挂牌交易为前提,且生物谷公司三板挂牌交易前,所有生物谷公司普通股表决权、处置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中心艾群策行使。

    万融公司将根据未来获得的职工安置费用数据,将华冠公司系列企业员工分为三类:Ⅰ类完全买断与华冠公司完全无关型;Ⅱ类可以签定培训上岗协议,培训合格后可签订用工协议型;Ⅲ类可以优先安排工作,以乘系数方式连续计算工龄型。以此做为安排华冠公司系列企业员工原则性方案,方案实施具体进展情况将另行公告。

    7、受持有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25%股权的个人股股东委托,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经与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协商,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向本公司出让长城资产持有的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华冠公司系列企业的全部债权。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为此定于2010年3月7日召开公司股东会,审议将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人民币的决议。该项增资专项用于向长城公司收购标的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华冠公司系列企业的全部债权。受持有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25%股权的个人股股东委托,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华冠系列企业一般债权人所持有的普通债权发出收购要约,我方拟以债权面值5%的清偿比例以非现金对价的形式收购上述全部普通债权。

    8、受万国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委托,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以持有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25%普通股委托表决权之被委托人的身份提出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破产重整方案:提议将目前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面值4550万元人民币的存续公司-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即进行减资分立) 及另一新设公司莱芜华冠塑机有限公司(国有股及法人股成立之企业,暂定名),该新设公司是否破产清算由其股东自行决定。青岛海康宁机械有限公司将根据2009年11月27日与宁波泓润疏浚有限公司等相关人签署的协议对存续的面值4550万元之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注资。详细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另行公告。

    9、2010年2月4日,部分华冠股份公司个人股东反映:江苏股东赵雪瑛正在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级法院对本次正在进行的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重新进行司法审查,诉状中认为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莱中民破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违法。这部分股东认为该裁定书中“申请人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申请人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是违背我国《公司法》和《华冠股份公司章程》的,并认为山东华冠股份公司的此项申请系伪造。6000余名华冠股份公司股东并未从《华冠公司章程》 规定的三大指定证券报纸获得召开山东华冠股份公司涉及该项决议的股东大会的信息,即(2004)莱中民破字第78号并无合法之原告,该原告也未履行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合法程序。因此,应该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推翻目前正在进行的山东华冠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再进行华冠股份公司的分立破产重整。对此,我公司认为针对华冠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多年来质疑不断,但股东赵的民事诉讼案并无已受理的证据,也不能预测该民事诉讼案未来可能的结果。为了华冠股份公司6000余名股东整体利益,我公司受托提议华冠股份公司分立重整是合适的。但这并不表示我公司不认可股东赵有此项诉讼权利,并行使此项权利。

    另外,部分山东华冠股份公司个人股股东反映:济南、上海的华冠公司股东到国家国土资源部申请:1) 申请确认华冠公司破产管理人违法越权将华冠公司200余亩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拍卖给莱芜阳光电力有限公司是违反行为。并要求国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不给予阳光公司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 申请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对建筑在华冠公司土地上土地性质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宿舍进行查处,将以上华冠公司财产发还华冠公司。在济南、上海股东正书面申请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华冠公司土地问题之际,青岛海康宁公司受部分华冠公司股东委托,提议将华冠公司分立将会对上述1)和2)项申请的解决产生不利影响,即将华冠公司分立意味着放弃以上两项权利。对此,我公司认为,为了华冠公司4550万股、6000余名股东的整体利益,依然应该提议2010年3月7日召开华冠公司股东大会。且我公司提议的将华冠公司分立并不代表我公司反对上述两项申请。

    凡华冠股份公司个人股股东反对以上破产重整方案的请于2010年3月6日前将反对意见及持有股数或新方案传真提交华冠股东协调人。

    万国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

    海康宁(青岛)机械有限公司

    万国宝通(合肥)融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