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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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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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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0)槐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济南易雷特斯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交接汇票过程中,不慎丢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号码为DQ/02,出票人济南易雷特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票面金额空白,出票日期空白,到期日期空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