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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

对违法单位责任主管可处以罚款

  • 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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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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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条例》还赋予了审计机关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1倍到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审计公告制度因为时常披露包括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问题而广受关注,一度有“审计风暴”之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需要提前5日把打算公布的审计结果告知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有权提前获知审计公告内容的上市公司,将有充足的时间应对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反应。 (综合新华社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