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大众日报>要闻 今日关注 A3

一通信企业支付泉标使用费

已有4家企业签署授权使用协议

  • 日期:20091221
  • 作者:记者 晁明春
  • 来源:大众日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20日讯 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第一案”还未宣判(见本报12月16日三版),但泉标著作权维权行动却未停下脚步——记者今天获悉,一家不愿透露名称、从事移动电话业务的大型通信企业济南分公司委托其广告代理商与泉标著作权人协商沟通,双方达成泉标授权使用协议,该通信公司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后,被授权在一类产品及服务广告中使用泉标形象,授权期限为一年。

    据泉标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王维嘉、李志杰律师介绍,自8月接受泉标著作权人委托以来,他们已先后向房地产、银行、通信、工艺品制作及销售商在内的10余家涉嫌侵权单位发出律师函,并提出了规范使用泉标的法律意见,与各未经授权使用泉标的单位磋商有关事宜,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促进泉标规范使用。

    上述大型通信企业济南分公司在产品和服务广告中使用泉标形象,经过交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他们确实没意识到泉标还有著作权,泉标使用还需授权。他们在以往制作的广告中也曾出现过无意中侵犯泉标著作权的情况,企业因此付出过代价,现在希望能够友好处理。经过双方协商,该通信公司向泉标著作权人支付一定使用费,获准在该公司一类产品和服务广告中使用泉标形象。一年的授权期限届满后再商谈续展。

    截至目前,已有4家企业与泉标著作权人达成泉标形象授权使用协议,还有3家企业正在洽谈中。王维嘉、李志杰律师表示,知识产权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产物,不充分保护个人权利,社会就会失去创新能力,公共利益也无从实现。泉标维权正是着眼权利与公益的平衡,既谋求个人权利保护,又积极推进泉标规范使用,不但使泉标这一泉城“名片”更明亮,还提高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