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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免征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我省一年来合计减收12.5亿元

  • 日期:20091112
  • 作者:记 者 滕韶华 报 道 通讯员 冯 鹤 王颖超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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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冯  鹤  王颖超  记  者 滕韶华 报  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一年来,我省利息税收入大幅减少,合计减收125356 万元。利息税减收直接使中低收入群体受惠,相应地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自2008年10月 9日起,国家决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免征政策实施一年来,我省利息税收入大幅回落。据统计,2008年10月至12月,全省实现利息税收入40951万元,同比减收33433万元;今年1月至10月,实现利息税收入80723万元,同比减收91923万元,下降53.24% 。累计计算,一年来利息税共减收125356万元。

    与高收入者拥有更多投资渠道不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中低收入者的重要理财渠道。暂免征收利息税,等于直接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利息税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自1999年11月 1 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 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减按5% 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 9日,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国家又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

    有的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存取款业务时发现,有的存款到期后,银行开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还记录着储户缴纳了利息税。据介绍,国家政策调整的时间点为2008年10月 9日,这之后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