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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一评

学生比赛腿受伤 学校家长共担责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

  • 日期:20091112
  • 作者: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刘素虹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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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刘素虹 报道

    本报胶州讯 11 岁的杨朋(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时,腿部受伤住院,学校在支付3838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其余费用,因而引发诉讼。近日,胶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确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共担责,学校承担40% 的责任,由学校赔偿杨朋17611.78元。

    2008年5月 28 日,胶州市某镇小学组织趣味运动会,6年级学生杨朋参加了其中的拔河比赛。比赛中,杨朋不慎将腿扭伤。两次住院治疗,杨朋共花医疗费11512.09 元。后经司法鉴定,杨朋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

    在杨朋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学校负责人曾数次看望,并支付给杨家3838元医疗费。杨朋在诉状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1471.55 元。学校则认为除已支付的3838元医疗费外,其它费用均与己无关,拒绝支付。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相互指责对方存在过错,但都没有提出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拔河比赛前,学校专门组织班主任开会强调安全问题,班主任也召开班会进行安全教育,因此,胶州市某镇小学在组织拔河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同时,拔河比赛并不是高危的体育活动,杨朋的监护人无法预见拔河活动可以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监护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杨朋所受伤害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该院认为,胶州市某镇小学承担40%的补偿责任为宜,故判决学校赔偿杨朋各项损失共计17611.78元。

    点  评

    胶州法院少审庭庭长赵玉涛:根据国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对在校生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校方只有在未履行职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不是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只要在学校发生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学校都要担责。

    但《民法通则》也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辅助原则、补充原则。本案作为一个特例,就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虽然学校和家长都没有过错,但学校组织拔河比赛,是杨朋损害后果发生的诱因,符合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符合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