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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全力支持”落到实处

2021-01-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田珍都 栾云波

  “三农”工作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唯有正确掌握运用客观规律,有的放矢、大胆创新,推动人才、资本等要素加速向农村流动,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推进乡村振兴,首先要把中央有关“三农”的文件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在政策理解把握上要做到精准到位,在政策贯彻落实上要做到坚决有效,把中央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策执行力,既要坚决执行政策,不打折扣,又要认真研究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站在农民立场上考虑问题,提出既符合中央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的对策;提高统筹协调能力,综合平衡好各方面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农民的承受力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一些地方在推进乡村振兴中思路不宽、方法不多、方向不对头、成效不明显,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乡村振兴的客观规律和工作重点把握不准,运用规律推进重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三农”工作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唯有正确掌握运用客观规律,有的放矢、大胆创新,才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推动城乡深度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去谋划、去思考、去研究。只有城乡差距处于合理水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才算真正实现了乡村振兴。
  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除了继续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现代农业之外,还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大对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要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不仅表现在量上,还表现在质上。在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统一规划的同时,大幅提高财政投入农村的比重,不能因农村人口不断减少而对城乡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置之不理。
  要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合理流动机制。加快建立推动人才、资金、土地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机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落实好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三农”的政策,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支持更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创新,推动形成与“三农”发展相适应的要素流入机制。
  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这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点。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乡村振兴。
  要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7%以上,但人们对农产品质量仍不放心,农产品质量信任危机仍然严重。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农业已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应坚定不移走质量兴农之路,突出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通过推进标准化生产、强化检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
  要着力降低农业成本。当前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成本过高,必须大力提高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水平,降低其生产成本:一方面要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扶持农业合作社发展,让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其为农民提供从耕种、管理、收获等全链条服务,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培训,提高其为农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推广订单农业,推进农民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要积极发展农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产业扶贫过程中,要注重扶持产业发展和开拓销售渠道相结合,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时,要注重构建营销网络,打开产品销售渠道。
  推动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就当前农业农村建设发展来讲,当务之急是需要集聚人才、资本要素,以此带动管理、技术、信息等要素向农村聚集。
  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做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想方设法吸引有资本、有管理经验、有销售门路的人才回农村创业创新。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适合年轻人创业就业的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年轻人到农村就业创业。对返乡人员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资金、技术、土地等难题,要积极协调解决,推动更多外出人员返乡创业。
  要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农村农业。既要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也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警惕由于土地流转费用较高、工商资本逐利等所导致的耕地非粮化问题。继续探索以农村宅基地、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截至2019年,我国农村户籍人口5.5亿人,占总人口的39.4%,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1.9亿人。
  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和支持。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建议,坚持问计于民,通过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
  对于上级已经明确规定的政策,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农民接受程度等不同,可以允许各地进度不一、参差不齐;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把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而不是代农民作主、强迫命令,决不能认为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比农民更了解农村农业,更能为他们利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