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变更还是解除?

2020-02-10 作者: 刘英 于新悦 来源: 大众日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家积极响应防疫号召,取消假期出行计划,退团、退订等消费纠纷明显增多。对于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消费者而言,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就旅游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济南市旅游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专业人士。
  □ 本报记者 刘英 于新悦

  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经出行的团队继续履行,以减少人员流动导致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通知》明确要求旅行社行业必须暂停各种经营活动,这也意味着旅行社无法正常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及履行辅助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法正常履行。至此,本次疫情的爆发,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无论哪方主张解除合同均不涉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只涉及旅游者已交团费的退款问题。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也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法律工作者还给消费者划出两个“重点”问题:
  一是于旅游者而言,要注意到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重大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如果旅行社能够就费用已经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回举证证明,那么旅游者已经交纳的团费虽然能退但并非全退。因此,旅游者应客观、理性地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企业的退费政策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是在交通退费方面要注意2020年1月24日前后铁路及民航退票所产生的手续费问题。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在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铁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者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不再补退。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按照旅游市场的通行做法,很多旅行社在设计旅行线路时,已经通过签订包机或包列运输合同提前锁定航班或铁路座位,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的支出。因包机和包列的特定性,其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正班飞机或者正班列车的免费退票范围。如果是提前预订的国际航班,可能会因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无法退还,对于外航无法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做好向旅游者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