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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恶小而容之

2020-01-0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马洲兵

  容错不是容恶,对于一些人有心犯下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即使再细小,也要严肃追责问责,切切宽容不得。
  洗碗就容易摔碗,做事总难免出错。当前,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各地都建立起了容错免责机制。
  宽容失误错误,才能更好激发活力动力,正所谓“论大功者不录小过,举大善者不疵细瑕”。但容错亦当有度。《弟子规》有言:“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对于“有心非”的失德之恶,切切宽容不得。
  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只要犯的“事情不大”,就应当法外开恩、“大肚能容”——“不就是工作之日喝了点酒吗”“不就是公车拐弯办了点事吗”“不就是盛情难却收了点礼吗”……言下之意,板子打得过于“重”了、问责问得过于“严”了。殊不知,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高压态势之下,这样的所作所为、胆大妄为,哪还是无所谓的“小事小节”,分明是不可赦的“大是大非”。如若把这样的“恶”当作“错”而容之,那就不是在宽容错误失误,而是在纵容违规违纪。
  明朝清官海瑞有一天办完公事回家,顺道去探访一位旧友。走到岔路口,只见他脱下官服、换上便服,走下官轿、坐上事先准备好的私家轿子。从路口到朋友家,也就是半里多路,但海瑞硬是坚持公私分明,不着官服、不坐官轿往来。与此同类,历史上还有扬州刺史巴祗在“与客饮”时、李姓京兆尹在“读家书”时,“不燃官烛”的佳话。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党的纪律“比孙行者的金箍还硬”。对党员干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又岂可因恶小而容之?
  即便是错,也当分清初犯还是再犯。同类型的问题,在同一地方、同一单位甚至同一人身上,反复出现、重复发生,同样不可以一容再容。“过而不改,是谓过也”。如果对上级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不以为然,对领导和同志的拉袖提醒充耳不听故我依然,对苗头性问题熟视无睹任其自然,对别人摔跤跌倒不知留心把滑处之泰然……如此造成的工作失误、事业损失,又怎能以一句“容错”来“开脱”“甩锅”?只有严肃追责问责,才是理之当然。
  清人纪晓岚讲过一则故事。有个阴差曾问冥吏:“忏悔有好处吗?”冥吏回答说:“人本该勇于自我剖析、弥补过错,可有的人忏悔只是希望免除罪罚,那又有什么用呢?”敢于与自己打官司、给自己动刀子,不断矫正自我、改过自新,人生路上才能最大限度减少错、避免恶。过错面前,如果只寄希望于组织上网开一面地“容”,而不从自身去横下一心“改”,其结果只会是为“容”所害、悔不当“容”。
  “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认识容错问题、建立容错机制,关键是要领会和把握好三个区分开来——“为公”还是“为私”、“无心”还是“有意”、“无禁”还是“有禁”。这才是核心要害、大宗大本。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让那些平庸怠懈的投机者失掉机会,而使那些敢作有为的实干者充满干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