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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救助新模式推行“一案一书两法”放权定责

新泰下放20项社会救助审批权

2019-12-20 作者: 姜言明 刘培俊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培俊
   本报通讯员 赵 洁 牛 强

  “今年俺申请了低保,代办员上门给俺开展免费代办服务,不用自己为手续操心,真是太方便了。”近日,领到低保金的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刘玉龙高兴地说。
  刘玉龙是新泰市实行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创新社会救助模式的众多受益者之一。为持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新泰市通过推行“一案一书两法”放权定责,实行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实现流程再造,让基层事情基层办,构建起了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整合资源
“一案一书两法”放权定责

  “通过推行‘一案一书两法’放权定责,让困难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改革成果。”新泰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守元介绍,“一案”是《社会救助审批职能委托下放民政事项实施方案》,核定下放包括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在内的12大项20小项民政事项;“一书”是制定放权委托书,实现了审批和监督职能分离;“两法”是制订委托事项监管办法和审批专用章使用办法,规范了委托事项的办理规程和委托事项专用章使用范围。
  新泰市成立由民政、编办、司法、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委托下放工作专班,制定了《新泰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救助标准由原救助上限2000元提高到8000元。提高了救助效率,由原来按季度审批调整为按月审批,救助金额1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还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群众救助。
  为实现审批和监督职能分离,新泰刻制“新泰市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与乡镇街道全部签订放权委托书,市级民政部门职责由程序上的审批变备案、监管、资金发放,乡镇街道成为审核审批的直接责任主体。审批权下放乡镇后,严格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转变下放前由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运行模式,避免造成审批脱节和权责不清现象。
  同时,严格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规程和委托事项专用章使用范围,各乡镇街道明确首席代表负责保管使用委托事项专用章,专业负责材料的整理、初审、审核和审批,对直接审批办理的事项,经首席代表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加盖委托事项专用章予以办理,做到全过程依章理事,严格办事,规范做事,确保下放一项、承接一项、办好一项。
流程再造
“互联网+”实现精准救助

  “以前报送低保、特困等救助调查审批资料,需要专门去民政局,有时还要到多个部门核对信息。”新泰市新汶街道民政办主任韩冰说,“现在市民政局与我们签订了审批权委托放权责任书,放权代办后,低保办理可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真正实现了群众受益、干部提效、服务提质。”
  新泰强化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逐级签订保密协议,将市级原有的核对发起及查询权限授权乡镇街道,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并授权后,由乡镇街道核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核对无问题的进入办理程序,有效减少了入户调查工作量,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同时,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办理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制定代办委托书,指定专门代办员,重点针对老弱病残孕等有代办需求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在签订代办委托书后,实行免费代办服务。同时,在全省率先取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阶段公示环节,将两榜公示减为审批结果一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确保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建章立制
有效遏制“微腐败”发生

  “我们在全省率先取消民主评议环节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阶段公示环节,将两榜公示减为审批结果一榜公示;同时强化动态管理,过程监督,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据马守元介绍,新泰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为原则,制订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精简救助申请材料,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对于确需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实现困难群众“最多跑一次”。
  新泰精心打造“阳光救助”服务平台,定期公示救助对象名单,对纳入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定期跟踪了解家庭变化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取消救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完善了审批工作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使各种社会救助更加规范、高效、阳光,从源头上遏制了社会救助“微腐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