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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运河文化“流动”起来

2019-10-0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刘士林

  大运河不仅是一个跨区域的经济和商贸通道,也是一个跨区域的文化和生活空间。京津、燕赵、齐鲁、中原、淮扬、吴越等六大区域文化串联起的大运河文化带,不仅拥有丰富的文化层累和精神内涵,而且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今年,国家颁布《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关于《纲要》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提升了高度。《纲要》首次提出了作为区域发展战略的大运河文化带,把过去各地自发的、局部的、冷热不均的保护,提升到自觉的、全域性的、统一协调的整体保护。二是深化了内涵。《纲要》提出的“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超越了在申遗过程中确立的“非遗框架”,解决了保护、传承与利用、发展的矛盾,形成了新时代建设中国大运河文化带的完整功能定位。三是具有约束性。《纲要》把过去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文化保护传承,变成了国家的意志和要求,纳入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
  大运河拥有丰富的文化层累和多样的精神内涵,对大运河文化也可以有多种研究和阐释。但从总体上看,把运河文化理解为“城市文化形态”,无疑是最合适和最准确的。
  西方有句名言:“世界历史,即是城市的历史。”大运河的历史,无疑也是一部运河城市发展史。
  大运河不仅是一个跨区域的经济和商贸通道,也是一个跨区域的文化和生活空间。如《纲要》所说,大运河文化带涉及京津、燕赵、齐鲁、中原、淮扬、吴越等六大区域文化,包含了水利、漕运、船舶、商事、饮食等多种文化形态。因此,不管是哪一个专业和学科,都不可能装下这个时空跨度如此巨大、文化层累如此丰富的“巨型文化综合体”。
  从大运河城市文化出发,可以提供一种完整的认知视角。与大运河一起成长起来的运河城市,不仅是运河文明成果和文化创造的主要策源地,同时也是传统运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核心存储库。城市文化的框架,比文化遗产、水利工程、工商财税等更容易把握其全面和整体。同时,与中国古代占据主流的农耕文化不同,运河城市文化最突出的特点是开放性与多样性,具备开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良好资质,也最容易和国家新型人文城市建设找到共同语言。
  长期以来,一涉及到文物、古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会碰到一个问题:如何界定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边界。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导致实际工作中的机会主义:如果没有积极性,就祭起“保护传承”的大旗,拒绝利用和发展;相反则是借利用和发展之名,毁坏和破坏文物遗产的固有面貌。
  不可否认,大运河文化带本身具有“年久失修”的特点,同时由于涉及的主体多、关系层级复杂,再加上《纲要》提出的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现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也集中表现出来。但在当下应优先考虑和推动的工作,还不是一些局部的具体问题矛盾,而是如何认真研究和吃透作为国家战略布局的《纲要》的战略意图和核心要求,把一些长期以来拖而不决、争执不下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放到《纲要》的总体框架下予以审视和研判,查找深层次根源,求得根本性解决。
  《纲要》开门见山提出“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统筹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多次强调“以文化为引领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高度统一”“开拓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空间”“六大高地(京津、燕赵、齐鲁、中原、淮扬、吴越)凸显文化引领”。这不仅为解决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主线,即以文化带建设,引领大运河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对此,笔者也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认真研究和领会《纲要》的中心思想,避免用自己的“老一套”或“小算盘”来曲解《纲要》,不能有利于本单位、本部门的就“用”,不利的就“视而不见”,要把《纲要》作为做好各项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二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纲要》的宏观指导下,编好各自的“小规划”,避免“比葫芦画瓢”、直接把“实施主体”替换一下。“小规划”的高水平研究和编制,是《纲要》高质量落实的关键。三是要避免各自为政,切忌 “本位主义”,凡是和自己局部利益相关的就“真抓实干”,否则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避免最后出现一些“明星城市”或“明星工程”,却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层级关系及分工协同机制的大运河文化带的情况。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院长、首席专家,中国商业史学会中国大运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