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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警示说明有缺陷厂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019-05-3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谭佃贵
   通讯员 刘恩科
  本报潍坊讯 因电动车警示说明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负赔偿责任,赔偿事故损失15万余元。
  去年8月的一天,潍坊方某骑自行车,沿东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A042号灯杆处,与对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相撞,致使方某受伤,同年10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法院认定方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张某赔偿方某的丈夫王某甲和儿子王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3630.86元;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电动车厂赔偿王某甲、王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6815.43元。电动车厂商生产的电动车产品超重、超速,但未告知、明示消费者,可以认定为警示说明缺陷。由于电动车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交通工具,关系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锡山区某电动车厂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其合法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