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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政策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首次获评世界500强奖励2000万元

2018-12-20 作者: 晁明春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这是12月12日开始执行的《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最显眼的内容。
  受奖励的不仅是企业。该政策为激励企业成长,规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记者看到,具体扶持政策共10条。在引进奖励政策中,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济南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在人才保障政策方面,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在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均享受常住户口居民同等政策。
  在用地支持政策方面,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此外,济南市还对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济南市总部企业认定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除在济南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外,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等。
  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或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的,都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济南市还要求,企业申请政策支持时,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出济南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济南市纳税义务,否则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非当年认定的总部企业,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