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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2018-12-18 作者: 杨学莹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杨学莹

  11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这是省级层面率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实现“最多跑一次”立法。
  为什么立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在《规定》草案提交审议前的立法说明中称,本着以立法引领改革、保障改革、促进改革的原则,为的是固化改革成果、破解改革痛点堵点、为改革留足空间。
  《规定》全文9200字,分总则、一般规定、商事登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数据共享、法律责任等7章,对“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的政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对“一件事”的界定,政府部门和群众以往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比如,孩子出生后要办的手续,群众认为是“一件事”,但办理出生证、户口本、社保卡却涉及多个部门,政府认为是“多件事”。对此,《规定》界定了什么是“一件事”,并明确,确实无法“最多跑一次”办结的事项须由省政府统一公布,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事项。
  与之类似,《规定》还对“统一收件”是否视为各部门的受理时点、中介服务是否计入承诺时限等问题,以及政务服务大厅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很多做法,企业受益了,却担心于法无据,将来会被“翻烧饼”,被指当年的审批不合法。比如对环评、地灾评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估。《规定》明确:“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并分门别类列出企业简化评估、不再评估的情形。这一改革举措被用法规形式认可、固化了下来。
  此外,《规定》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商事登记相关便利制度等实践中行之有效、广受企业欢迎的改革举措,都进行了认可固化,上升为法规内容。
  立法,约束的不仅是政府行为。针对以往有些企业在告知承诺制和标准地拿地中的“承诺不践诺”行为,《规定》强化履约约束,明确规定:不履行承诺的,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因申请人不履约导致行政许可撤销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信息孤岛”是“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最大堵点。《规定》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以往,对同一个企业,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一个部门执行时,容易推诿扯皮,《规定》明确了这两个部门彼此的信息告知义务。
  改革是个试错过程,万一出现失误咋办?过去,有的干部对此有顾虑。《规定》明确,只要满足5个条件即可免责: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为参与改革的干部松了绑、减轻了思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