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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

2018-09-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距第四次经济普查登记日
  2019年1月1日还有100天
  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这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准确确定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2019年1月1日正式普查前,需要对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将于2018年9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对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
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详解
  问:清查摸底对象有哪些?和普查登记对象一样吗?
  答:清查的对象包括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与普查登记对象基本一致。具体来说,二者略有差异,主要是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只进行清查,不进行普查登记,这部分单位在农业普查中开展调查。
  问:清查对象都要进行清查吗?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规定,除了军队系统外,清查摸底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清查对象都要进行清查。
  问:法人单位我们都比较熟悉,什么是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问:经济普查中有一部分单位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但要按法人处理,具体是什么情况?
  答:这是经济普查中的视同法人情况。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铁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省、地级分支机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保险公司、邮政集团公司、烟草总公司、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垂直管理单位的省、地级机构,国家和区域电网下设的省级分公司,发电和供电公司下设的电力生产企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均视同法人单位。
  问:个体经营户包括哪些类型?是不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不需参加经济普查?
  答: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符合条件的也是要参加经济普查的。
  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问:法律法规对清查对象(普查对象)在配合经济普查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问:如何理解清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应尽的义务?
  答: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法律法规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保守清查对象的秘密,是如何规定的?
  答:《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问: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本次经济普查清查工作从2018年8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其中普查员入户清查自9月份开始。
  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和有关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职责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2.结合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普查对象作出说明。
  3.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
  5.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移交本级统计机构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两员”开展单位清查的过程中,应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答:经济普查方案对“两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做了严格的规定。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
  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PAD。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4.严格执行廉政规定。